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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人施工中坠梯致骨折,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工人在施工时,竹梯突然断裂,导致其从高处摔下受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伤者因索赔损失未果,遂将合伙人与房主告上法院。经贵港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工人施工坠梯致骨折

2018年3月,宁某经他人介绍承揽覃某自建房的刮腻子工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宁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该工程,报酬按照6元/㎡计算。承接该工程后,宁某召集覃某意、覃某海一起参与施工,并按照合作惯例平分利润。2018年3月19日,覃某意等人对天花板进行施工,向覃某的家属借来竹梯使用。覃某意在竹梯上施工过程中,竹梯突然断掉,导致覃某意摔下受伤。覃某意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诊治,伤情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跟骨骨折。覃某意住院期间共支出医药费46154.49元。事故发生后,覃某意与宁某、覃某三方协商赔偿事宜,各方商定每方先垫付17000元医药费。随后宁某向覃某意支付了17000元,覃某向覃某意支付了6000元。

庭上激辩该由谁埋单

覃某意向宁某、覃某索赔其他损失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37万余元。

宁某辩称,覃某意、覃某海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覃某意作为成年人,在装修过程中,未尽到自身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义务,对其所受伤害应承担所有的责任。覃某雇佣其、覃某意、覃某海进行装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但其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覃某意不慎受伤,其应承担雇主责任。如覃某和其、覃某意等三人存在承揽关系,覃某意所受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覃某辩称,覃某意不是其请来的,而是宁某请来的,其与宁某属于承揽关系,覃某意是宁某雇请的人员,据此,应由宁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法院释明,覃某意表示如法院认定覃某海需承担责任,其自愿放弃向覃某海主张权利。

合伙人与房主均担责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覃某意与宁某、覃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宁某、覃某对覃某意的损害后果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覃某意诉称其与宁某是雇佣关系,宁某辩称其和覃某意、覃某海与覃某是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覃某辩称其与宁某是承揽关系。法院认为,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宁某以6元/㎡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揽覃某自建房刮腻子工程后,召集覃某意、覃某海自带部分工具,利用自身技能为覃某的自建房刮腻子,宁某与覃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覃某意及宁某、覃某海相约从事刮腻子活动,此前多次合作均是平分收益,宁某未从中获取差价,覃某意也未能举证证实其与宁某存在雇佣关系,故法院结合双方所述及行业习惯,认为三人之间形成临时性组织的松散型合伙关系,共同承揽了覃某自建房刮腻子工程。覃某意诉称其与宁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宁某辩称其和覃某意、覃某海与覃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覃某、宁某与覃某意均不是雇佣关系,故覃某和宁某均无需对覃某意在施工中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雇主责任。但覃某向覃某意提供具有安全隐患的梯子,使覃某意在使用该梯子施工时因梯子断裂摔伤,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具体案情,认为覃某应对覃某意的合理损失承担25%赔偿责任。覃某意在借用他人竹梯使用时,未认真检查该竹梯的安全性能,并小心谨慎使用,对造成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覃某意与宁某、覃某海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个人合伙关系,覃某意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是为了全体合伙人谋福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指导精神,宁某和覃某海应给予覃某意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具体案情,认为各应补偿25%为宜。覃某意自愿放弃向覃某海主张权利,属其合法权利,法院不持异议。

经核算,覃某意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检查费等共计77836.86元,应由宁某补偿25%、覃某赔偿25%,即19459.22元。事故发生后,宁某已向覃某意垫付17000元,覃某已向覃某意垫付6000元,应予以扣减。最终,港北法院判决宁某赔偿覃某意经济损失2459.22元;覃某赔偿覃某意经济损失13459.22元;驳回覃某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覃某意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