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 16:33:35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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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访
以案释法(案例二)

A、B二人1963年结婚,男方A随后从C县到女方B家D县生活。1970年D县修水库时淹没A、B的房屋田地,后因生活困难,1983年A、B全家回到C县生活并将全家户口迁回C县。在2006年全区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期间,A、B没有向C县水库移民局申请核定登记,2014年7月才到C县水库移民信访部门反映全家被漏登情况。因鉴于当年没有统一安排开展补登情况工作,C县水库移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支持A的信访诉求。

问题:如果A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诉?

答案:《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根据以上规定,信访人A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30日内向C县水库移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