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评议暂行办法》对全区各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时引入第三方人员进行公开评议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于经过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程序依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部分信访人拒不接受最终的复核意见,或对第一级答复意见不服,又不依照《信访条例》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却不断上访。《评议暂行办法》对此类信访事项的公开评议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此次制定的《评议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不断推动信访工作向制度化、法治化、透明化方向发展,从而有效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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