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行人目击、现场判断、层层追查、法律严惩……虽然知道肇事逃逸行为一定会被彻查追责,但肇事者往往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如今,肇事逃逸的新闻屡见不鲜,但这件肇事逃逸案却多了一丝蹊跷、一抹悲情。
案情原委:
山东菏泽《牡丹晚报》6月16日报道,一对父子,却分别是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和肇事方。作为肇事方的儿子,事故发生后选择了逃逸,而他并不知道被撞的是自己父亲;被撞的父亲伤势严重,最终不治身亡。
据山东菏泽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科民警徐传军介绍,6月9日22时30分许,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菏泽至牡丹区小留镇的259省道常刘庄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走访调查得知被撞人员为常刘庄村村民杨某某,其被撞入路边沟内,被送往医院后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现场留有一辆轿车和一辆三轮车,三轮车为杨某某骑乘,但轿车司机却不在现场。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比对两辆车碰撞痕迹,民警确定遗留在现场的车辆为肇事车。
然而,杨某某的家人却告知办案民警不要追查了。原来,蹊跷的背后另有隐情。民警经过调查得知,肇事司机竟是受害人杨某某的儿子杨某。依法传唤杨某后,杨某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他并不知道骑三轮车的正是自己的父亲,担心承担责任,下车后弃车逃逸。
官方回应:
交警部门表示,该案中受害人和肇事人虽是父子关系,但肇事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还有逃逸情节,他依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中。
法治短评:
被撞身亡者恰恰是自己的父亲,这层特殊的关系给人人深恶痛绝的肇事逃逸案件增添了一丝悲情色彩。但法律又怎会因悲情和血缘而网开一面?当然,也绝不会因家属的一句“不要追查”而放弃追究逃逸者的责任。
我国法律在定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指出,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主观认知因素;再次,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也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综上,杨某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最后如何量刑还有待法院判决。但必须肯定的是,无论是刑法还是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因为加害方是亲属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家属可以放弃逃逸者所需承担的民事赔偿。
客观因素也好,疏忽大意也罢,交通肇事本就有错,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更是错上加错。法治社会,没有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能够逃脱制裁。我们既要敬畏法律的威严,更要相信法律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所以,如果法律随意因同情而更改,那么规范的社会秩序也将不复存在。
有网友用“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来表达心中的愤慨。其实,无论被撞身亡者是否与自己有亲密关系,肇事逃逸都是让人无法原谅的恶行!虽然崇尚科学的我们早已逃脱宿命论的束缚,但在这件事上,人们似乎都在心中默道“善恶到头终有报”。在法治社会,对于这句俗语,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诠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