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12月9日召开,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施行情况的报告。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从9月份开始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深入摸排6部法规的施行情况,盘点法规的执法典型案例,深挖有关主管部门如何通过以案说法、以案促治来深化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
让我们透过部分法规的执法案例,直观了解条例的落地施行情况。
执行《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施行首日发出首张“警告”罚单
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各县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18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4800余人次,规范市场内食品经营户700多家次,下达监督意见书108份,责令改正通知书35份,警告9份。
案例一:2022年10月1日,条例施行首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区城西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市场方公示的蔬果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栏显示的检测时间为“9月30日”,未履行每天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按规定完成当日蔬菜农药残留、肉类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义务,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开出首张“警告”罚单,督促城西农贸市场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改正,认真负责地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工作,严把食品安全关。
案例二:2022年10月24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平山市场管理所开办农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市场管理所进行“责令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督促市场管理所及时改正,认真按照《条例》要求,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严把食品安全关。
案例三:2022年11月1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那隆市场管理所未按规定完成对该市场的蔬菜农药残留、 肉类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该市场管理所开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督促市场管理所及时改正,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检测等义务,严把食品安全关。
执行《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对擅自砍伐绿化树木违法行为开罚单
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绿化主管部门针对一些破坏绿化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共实施50余宗城市绿化管理现场检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10余份;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14宗,共罚款3000元;对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3宗,共罚款3500元
案例一:2022年7月,对黄某武在市区兴桂北路皇庭·御珑湾小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我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元的罚款。
案例二:2023年2月,对广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市区南珠西大街(威微车府门前)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行为,我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2024年3月,对市某投资集团公司对滨江南路(平南古渡至永福广场段)临时占用绿化未按原状恢复的行为,我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等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公司于4月完成整改工作。
执行《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发放违建停工、整改通知书
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县(区)共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区域及周边的农房进行管控检查212次,危房动态巡查657次,巡查发现违法建设71起,至今已发放停工、整改通知书35份,发放农房告知书155份。
案例一:2022年8月18日,灵山县大芦村村干部在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村民拟在传统村落周边进行房屋建设,经核实,该建设行为违反条例第十九条“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重建活动,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的有关规定,且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依据条例,村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将相关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对村民进行口头警告和教育后,发放停工、整改通知书。
案例二:2024年初,灵山县佛子镇人民政府拟在大芦村新建民族特色旅游便民市场,为确保新建市场建筑风貌与大芦村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统一,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灵山县大芦国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场地、图纸等进行审查,对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等进行严格把关。
执行《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办理合法手续
条例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老街老建筑等的有序修缮、改造、提升工作提供了依据。五年来,保护老街、发展老街深入人心,发生的违法案例不多,但一经发现,及时制止。
案例: 2024年10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巡查时发现,有一市民未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新盛巷17号及进步巷12-1号房屋(两栋建筑相邻,产权同属一人)进行拆除。该建筑位于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且不符合《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违反了条例第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规定。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天发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制止了该违法行为。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在督促相关业主依规办理拆除重建或修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