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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发事故 害人害己领刑罚

亲朋好友们一起聚餐、拉家常本身人生乐事,但是如果醉酒后驾车,往往就容易酿成悲剧。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月16日夜晚,被告人冯某在浦北县“五皇商城”小区的朋友家聚餐饮酒到22时左右,随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回家,往“百货大楼”方向行驶。由于酒精影响神智,冯某驾驶车辆呈“S”字样行使,驶至“古越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车辆已经偏离了右向行使车道,与被害人宁某正常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冯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浦北公安局交通运输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冯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308.10毫克/100毫升。后浦北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人冯某赔偿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冯某于签订协议之日已向宁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宁某的谅解。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冯某的自首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冯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